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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金融办主任圆桌会议认为 小贷公司“上位”法宜尽早出台
    2013-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广东金融办副主任叶穗生在会上表示,小贷公司至今没有法律、法条所给予的规范,也就是没有所谓的上位法。建议对此前的23号文进行修改,同时推动小贷公司上位法的尽早出台

      ⊙记者 朱文彬 ○编辑 李剑锋

      

      从7月26日在昆明举行第二届全国金融办主任圆桌会议上传来消息,小贷公司正在各方的推动下,有望被纳入到国家金融发展战略,获得政策上的突破。

      

      呼吁出台上位法

      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贷公司开始在全国进行试点。小贷公司如何进行突破创新,解决制约发展的瓶颈,形成良性的监管体系?

      广东金融办副主任叶穗生在会上表示,小贷公司至今没有法律、法条所给予的规范,也就是没有所谓的上位法。“建议对23号文进行修改,同时推动小贷公司上位法的尽早出台。”

      内蒙古金融办副巡视员徐展扬也透露出相似的看法,“23号文试行5年多来,不足之处需要抓紧修改。”严重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还是小贷公司“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说法”。

      上位法的缺失,也给监管带来难题。广西金融办副主任李正友说,地方金融办对小贷公司负有审批和监管责任,但地方金融办的监管手段有限,没有执法的权限,不得不联通工商等执法部门联动,而这需要复杂的沟通协调。在实际过程中,若小贷公司出现了突发情况时,“没有办法依据23号文来对小贷公司进行实质性的执法。”

      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会长、国家开发银行前副行长刘克崮也表示,在监管方面,小贷公司是处在边缘的角色。

      而小额公司退出机制的问题,在此次闭门会议上也引起高度重视。上海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管理处处长李军说:“翻遍了23号文,也没有哪条明确指出小贷公司的退出问题,这给监督管理带来麻烦。”因此,在实际的监管当中,只能采用停业整顿的方式进行。

      也有金融办人士称,不需要搞退出机制,只要抓好严格进入的口子,采用培养一家成熟一家的方式。但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政府需要有“铁石心肠”,对违规操作的小贷公私要坚决令其退出市场。

      刘克崮也表示,“必须有死有活。”只有这样,才能给已经进入的小贷公司造成压力,促使它们规范经营,严控风险。

      

      小贷公司亟需正名

      小贷公司是不是金融机构?这是一个问题。长期的身份不明给各地金融办人士造成困惑。

      湖南金融办小贷处的负责人在谈到困惑时称,湖南省政府已经明确发文将小贷公司定义为“地方金融机构”,“但地税部门却不认可,因此不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她说,尽管有省政府的文件,但地税部门只认金融机构许可证。

      据2008年5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2012年12月9日,央行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等纳入金融机构范围。不过,至今小贷公司的是不是金融机构的性质问题,仍然没有正式明确。

      湖南金融办的困惑也同样困扰着其他地方。汕头金融办人士说,小贷公司不仅能弥补金融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上的不足,而且能给当地贡献相当的税收财政收入,“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大力鼓励小贷公司发展,就需要给小贷公司正名,向其注入强壮的基因。”

      这一说法立即得到云南金融办主任刘光溪的认同。“这才是正常思维。金融办不能自废武功,不能连自己的亲生儿子都不认同。”刘光溪说,小贷公司就是金融机构,不要去想着怎么转成村镇银行再拿到金融机构的牌照。“要进行华丽转身,转也是要转成小型社区银行。”

      刘克崮在总结时表示,基层部门需要积极推动,同时他也会同相关高层进行游说,“现在,小贷公司登大雅之堂的机会到了,要给它正名,为其发展开路。”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顾问焦瑾璞日前撰文称,“要继续为小额贷款公司正名松绑,继续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他同时呼吁,“将小微金融纳入国家金融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