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6 股票简称:钱江生化 编号:临2013—038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8月19日,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6号以下简称“监管决定书”)《关于对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监管决定书指出:浙江监管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 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且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2012年10月-11月和2013年1月4日,公司分别拆借资金给关联方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计3,700万元和2,000万元。上述关联资金拆借行为未提交董事会审议,亦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二、委托贷款逾期事项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2011年1月13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银行贷款的议案》,以自筹资金14,000万元委托建设银行平湖支行贷款给平湖市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贷款期限从2011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公司实际于2013年3月15日才收回上述贷款本息。该逾期事项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三、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遗漏和错误
(一)公司期末应收关联方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9,872.77万元的搬迁补偿款,账列“其它应收款”,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七(五)“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中予以披露。此外,在“其它应收款”前五名单位情况中,将该款项与公司关系披露为“非关联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会计报表附注“关联交易情况”中披露的与关联方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项目中,“公司已归还拆入资金7,800万元”。经检查核实,实际归还资金为9,6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48条、第30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定)等有关规定。
针对浙江监管局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公司将按照浙江监管局的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