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五十九次(201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13-019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五十九次(201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公司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3 年8月26日(星期一)上午10:00
(二)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17层
(三)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贾洪浩董事长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074,430,3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49%。
四、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28亿元(含28亿元)人民币。
同意1,074,430,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配售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同意1,074,430,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 债券品种及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不超过7年期,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品种及期限构成。
同意1,074,430,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并拟用剩余部分资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1,074,430,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同意1,074,430,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配售安排、上市地点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签署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相关上市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同意1,074,430,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 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
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还债券本息或到期未能按期偿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 暂缓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 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同意1,074,430,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会议聘请了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的石秀娟、贾春雷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石秀娟、贾春雷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