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2013-025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决议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合计:12,757.7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7月11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或“原告”)作为原告对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欠本公司租金一事,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做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租金(暂时计算至2013年7月14日,被告欠付租金8,525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按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暂时计算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14日,被告应支付违约金4,232.73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从租赁房屋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秋林商厦-2—7层搬出;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交换通知书》【(2013)黑民初字第5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3)黑民初字第5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3)黑民初字第5号】,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27日上午9时交换证据。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情况
2010年7月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原告)与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乙方、被告)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详见公司公告“临2010-015”),甲方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的秋林商厦-2层—7层房屋租赁给乙方。租赁期为3年,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止。合同有效年度租金为第一年3000万元,逐年递增租金,即: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14日租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14日租金为人民币3300万元;2012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14日租金为3600万元。
《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后,原告如约履行,租赁初期被告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从租赁期限开始至2010年末共计给付原告租金1375万元,尚欠原告租金8525万元,原告多次发函催收租金,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拖欠至今。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保护广大股东权益,公司依法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公告日,诉讼案件一审尚未开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