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巴斯夫(中国)签订复合材料车轮轮毂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3-055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巴斯夫(中国)签订复合材料车轮轮毂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3年8月29日与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复合材料车轮轮毂项目合作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与乙方针对新能源汽车某一型号车轮轮毂的复合材料替代化方案项目的合作事宜进行了协商,双方于2013年8月29日签订了《复合材料车轮轮毂项目合作协议》。
二、协议相对方基本情况
乙方: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江心沙路300号
乙方具有工程塑料的专业生产制造商,并且在复合材料车轮轮毂的应用、轻量化设计和技术支持等先期技术支持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公司与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主要工作内容
1、材料应用:
凭借乙方对于工程塑料的深入研究及应用分析经验,乙方推荐合适材料给甲方,并为甲方提供零部件结构、重量、成本、性能优化方案,并同时提供材料性能认可资源(材料物性、材料样条)。
如果项目最终开发成功并投入量产,甲方承诺在此项目的后期量产全部生命周期内,使用乙方的原材料作为唯一指定的量产用塑料轮毂用材料。
甲乙双方另外签署原材料性能指标以及价格协议,乙方根据协议,按时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
2、产品设计指导及优化:
甲方根据对产品的功能性、重量以及成本控制等要求,作出初始的复合材料轮毂设计(以CAD数模形式交付),并提供对于产品的完整的性能试验要求方案。
基于甲方的初始设计以及性能试验要求,乙方根据所建议使用的复合材料性能参数,对于甲方的初始设计进行校核以及修改。
在产品的设计优化过程中,甲乙双方应该紧密配合,甲方从轮毂的性能及装配角度,乙方从最大限度发挥原材料性能的角度,双方各自提出建设性意见,力争以最优化的设计来满足性能指标及成本要求。
3、项目投入:
甲方提供关于本项目的产品外形初始数模设计及后期根据乙方的优化建议所需要的对于设计数模的修改工作。甲方负责投入可实现量产的注塑模具一套,以及量产所需的必要生产设备。甲方利用自己已有的设施以及投资必要的外部设施,负责对产品进行性能验证。
乙方提供项目全程的CAE计算及优化,并且定期按排技术人员前往甲方设计部门所在地进行技术指导与交流。
乙方负责免费提供除量产以外的,必要数量的原材料样品。
乙方负责对原材料的性能进行必要的改进以满足项目的要求。如果必要,乙方负责开发新产品配方。
4、项目权益:
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双方各自拥有的技术,其知识产权归原始各方所有。
在本协议进展期间,由双方共同利用项目资源所开发的新技术,其知识产权归双方所共有,任何一方在不征得对方同意之前,不得单独申请专利或者独自将其推向本项目范围之外的市场,单独获利。
甲方对自己投入所制造的注塑模具,生产设备等拥有100%产权。
(二)项目时间计划
本项目开发周期时间,自协议签订日起计算,为18个月。如果在项目周期时间内无法投入商业化量产,甲乙双方重新商议是否终止本项目合作关系,或者延长项目合作周期。
(三)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对有关合作信息及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作有关信息及资料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其他非双方合作的项目。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反本协议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损失,受损方有权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四、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将实现公司与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在复合材料领域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有利于拓展公司在复合材料等应用领域的业务,对公司未来业务将产生较积极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
复合材料车轮轮毂项目能否最终开发成功并实现批量生产,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合作协议的签订旨在表明双方合作意向,双方合作的实际进度安排、各环节的配合等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