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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天津证监局
    《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2013-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3-052

      关于天津证监局

      《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公司于2013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3】7号),该决定书称,经查,天津证监局发现我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历史定期报告未能如实、完整地披露涉诉信息,如深圳仲裁委[2012]深仲裁字第588号《裁决书》涉及仲裁事项、天津二中院(2010)二中保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涉诉事项、江西宜春中院(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宜中执指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涉诉事项、浙江金华市中院(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涉诉事项、浙江金华市中院(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涉诉事项、广东省罗定市法院(2012)云罗法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涉诉事项、南昌中院(2012)洪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涉诉事项以及江西省高院(2012)赣立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南昌中级法院管辖涉诉事项。二是公司2012年12月12日与无锡广建投资公司签署《花岗岩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1172万元,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61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现提醒公司关注以下事项:公司虽针对以往涉诉信息在2013年8月27日《自查阶段性结果及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中进行了临时性披露,但是仍有2项涉诉信息(浙江金华市中院[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涉诉事项、江西赣州中院[2012]赣中执字第00080号涉诉信息)未进行披露。现要求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未披露的涉诉事项和重大合同进展情况予以披露,对公司未能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涉诉事项的原因进行自查自纠,并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在2013年9月27日前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天津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9月5日向公司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务部、财务部、各子公司签发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转发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通知》(国恒铁路函字(2013)【012】),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董事会要求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贯彻执行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修订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72),贯彻执行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报送涉诉事项的通知》(国恒铁路函字【2012】016号),对已知情的历史法律纠纷、新发生的法律纠纷及时按照公司内控制度提供相关文件、履行披露手续。公司董事会要求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已离职的高管及相关责任人摆明利害、积极沟通,有理有据的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公司历史问题及早披露、及早整改。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监事会及内部控制委员会加强对公司法律纠纷披露、重大合同进程的监管和自查,对监管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披露手续。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公司监事会应协助对已离职的高管及相关责任人摆明利害、积极沟通,有理有据的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公司历史问题及早披露、及早整改。

      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财务部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贯彻执行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修订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重大合同体现于财务信息中的严谨性和必要性展开自查,认真核实重大合同是否满足临时披露要求,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法务部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贯彻执行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修订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报送涉诉事项的通知》(国恒铁路函字【2012】016号),加强对公司法律纠纷文件的管理,对已知情的历史法律纠纷、新发生的法律纠纷及时按照公司内控制度提供相关文件,履行披露手续。

      公司董事会要求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认真学习本通知及相关文件,参照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要求,并严格执行。

      根据公司2013年2月1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2),公司董事会已责成内部控制委员会对公司法律纠纷的处理和进展情况的披露进行自查。因公司原经办人及相关高管离职后未完整移交材料,导致部分法律文件一直欠缺。截至本公告日,除已公告法律纠纷,尚有部分案件无法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内控委员会未来可能发现新的未披露的历史法律纠纷。公司将积极搜集、整理相关资料,根据自查结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对于已公告法律纠纷相关法律文件的签收日期、签收人、责任人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情况,公司将在自查清晰后另行公告。已公告的法律纠纷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自查情况和法律纠纷的进展另行公告。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将积极按照天津证监局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信息披露和整改工作,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