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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3-051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50,262,33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7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事项合法有效。会议由刘长友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决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1,150,262,3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二、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增加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的议案;

      目前公司已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额度50,000万元,与公开发行债券累积余额未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的额度要求,尚有200,000万元空间。鉴于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及资债结构等情况,为进一步拓宽公司直接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具备继续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本条件。现申请注册不超过150,0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短期融资券,用于公司偿还银行借款和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等。

      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规定,现将此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批准、同时授权经理机构于2014年4月30日前注册办理完毕及全权处理后续相关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批准。

      同意1,150,262,3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三、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银行贷款的议案。

      鉴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资金情况,为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公司拟于2013年8月—2014年4月30日期间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累计余额不超过18亿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期以内。经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新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银大厦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通支行等银行协商,同意为公司办理流动资金贷款18亿元,期限为一年期内,用于公司偿还短期融资券和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等。截至2013年8月15日,公司本部流动资金借款余额40,00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在所涉及金额未超过公司(指:母公司口径不含合并报表中的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指:按连续十二个月全部各项累计计算),且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前提下,董事会有权决定债务筹资事项。超过以上标准的上述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准”的规定,现将此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批准、同时授权经理机构全权办理后续相关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批准。

      同意1,150,262,3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和马晓东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