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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3-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3年10月16日

      ●债券付息日:2013年10月17日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发行的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0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10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2012年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2玻纤债

      债券代码:122187

      发行总额:12亿元

      债券期限: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56%,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票面利率为5.56%,每100元面值派发利息5.56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3年10月16日

      债券付息日:2013年10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0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玻纤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

      联系人:陶铮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

      电话:010-88028660

      传真:010-88028955

      电子邮箱:cfgcl@cfgcl.com.cn

      邮政编码:100142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项目主办人:吴书振、赵启、庄云志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5227

      邮政编码:100010

      特此公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