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2013-033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0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3年10月24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3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股东深圳诚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长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城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长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将董事会组成人员由9名董事增至11名董事;提名罗维平、屈茂辉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深圳诚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长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城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天津长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本公司24.63%的股份,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交临时提案。根据公司章程第56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新增提案外,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审议事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不变。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建议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董事候选人简历:
罗维平,男,1956年出生,民商法硕士,律师。1993年3月以来先后在湖南金融经济(银联)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专职从事律师法律服务。现任湖南佳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金融证券部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
屈茂辉,男,1962年出生,法学博士、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1985年至2000年在湖南师范大学工作,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2000年7月至今在湖南大学工作,现任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会长、郴电国际独立董事、隆平高科独立董事、梦洁家纺独立董事、天桥起重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