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社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立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郑温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42,725,910,202.52 | 40,107,519,829.89 | 6.5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15,426,145,629.47 | 14,968,861,189.49 | 3.05 | |||
本报告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5,869,322,487.54 | -10.55 | 20,414,345,004.87 | -11.8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49,639,417.46 | -87.49 | 840,809,008.10 | -54.17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45,400,382.77 | -86.97 | 778,168,433.30 | -55.71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2,640,458,374.04 | 91.40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215 | -87.46 | 0.3635 | -54.18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215 | -87.46 | 0.3635 | -54.18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32 | -2.30 | 5.30 | -6.48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087,775.93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75,000,522.36 | |
债务重组损益 | 760,649.00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6,937,175.01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7,748,624.80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1,221,370.84 | |
合计 | 62,640,574.80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 101,355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法人 | 36.45 | 843,134,560 | |||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9.86 | 459,340,732 | 77,038,172 | ||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8.09 | 187,116,954 | 28,780,436 | ||
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3.91 | 90,521,452 | 13,287,906 |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2.82 | 65,265,976 | |||
中国民生银行-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39 | 9,109,594 | |||
中国银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32 | 7,378,012 | |||
中国工商银行-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32 | 7,313,668 |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 其他 | 0.28 | 6,500,000 | |||
阿布达比投资局 | 其他 | 0.25 | 5,796,662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843,134,560 | 人民币普通股 | 843,134,560 |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 382,302,560 | 人民币普通股 | 382,302,560 |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158,336,518 | 人民币普通股 | 158,336,518 |
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77,233,546 | 人民币普通股 | 77,233,54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65,265,976 | 人民币普通股 | 65,265,976 |
中国民生银行-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9,109,594 | 人民币普通股 | 9,109,594 |
中国银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7,378,012 | 人民币普通股 | 7,378,012 |
中国工商银行-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7,313,668 | 人民币普通股 | 7,313,668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 6,5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6,500,000 |
阿布达比投资局 | 5,796,662 | 人民币普通股 | 5,796,662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公司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中,冀中集团与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张矿集团和信达公司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公司通过电话、函证或上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了公司其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基本情况,未知其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47,929.11万元,较期初余额增加42.21%,主要是由于预付的材料、设备款增加所致。
(2)应收股利期末余额为298.05万元,较期初余额大幅下降,主要是由于收回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未支付股利所致。
(3)存货期末余额为141,392.74万元,较期初余额增加38.84%,主要是由于煤炭库存量增加所致。
(4)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为287,476.37万元,较期初余额增加351.81%,主要是由于本期收购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航空”)15%股权所致。
(5)在建工程期末余额为239,554.61万元,较期初余额增加35.48%,主要是由于本期在建工程项目尚未完工所致。
(6)工程物资期末余额为6,106.08万元,较期初余额增加50.78%,主要是由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和沽源金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建项目购置的机器设备尚未安装所致。
(7)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129,824.70万元,较期初余额增加105.04%,主要是由于本公司之子公司冀中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收购鄂尔多斯市乾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股权工商注册尚未办理完毕,以及预付的工程进度款增加所致。
(8)短期借款期末余额为501,900.00万元,较期初余额增加39.88%,主要是由于本期借款增加所致。
(9)应付利息期末余额为8,072.85万元,较期初余额减少38.33%,主要是由于本期支付了第二期40亿元的公司债利息所致。
(10)应付股利期末余额为126.83万元,较期初余额减少38.23%,主要是由于本公司之子公司段王煤业支付了2012年少数股东股利所致。
(11)长期借款期末余额为314,000.00万元,较期初余额增加34.47%,主要是由于本期借款增加所致。
(12)专项储备期末余额为73,925.13万元,较期初余额增加48.92%,主要是由于本期安全工程未完工,未转销专项储备所致。
(13)营业税金及附加7-9月份发生额为4871.69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4.18%,主要是由于计提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所致。
(14)资产减值损失1-9月份发生额为-17,195.23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主要是由于会计估计变更后,年限分类增多,导致资产减值损失减少所致。
(15)资产减值损失7-9月份发生额为-2,201.41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主要是由于9月末应收款项较6月末减少所致。
(16)投资收益1-9月份发生额为4,724.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2.47%,主要是由于本期本公司参股公司厦门航空分红2,250.00万元所致。
(17)营业外支出7-9月份发生额为3,702.8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2.43%,主要是由于上期处置固定资产形成利得,而本期未发生所致。
(18)营业外支出1-9月份发生额为6,153.1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78.59%,主要是由于本公司下属公司部分矿井停产,发生停工损失所致。
(1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月份发生额为84,080.9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4.17%,主要是由于本期受煤炭产品售价下降,煤炭产品利润下降所致。
(20)少数股东损益1-9月份发生额为-4,174.28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主要是由于本公司的子公司本期亏损增加,导致少数股东损益减少所致。
(21)收到的税费返还本期发生额为1,394.7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2.50%,主要是由于本期收到的税金返还减少所致。
(22)支付的各项税费本期发生额为313,525.3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0.78 %,主要是由于本期应交税费减少所致。
(23)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本期发生额为3,977.14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9.16 %,主要是由于本期收到参股公司分红减少所致。
(24)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发生额为3,363.82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2.61 %,主要是由于本期利息收入降低所致。
(25)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本期发生额为120,910.03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0.20 %,主要是由于本期支付的设备购置款较上期减少所致。
(26)投资支付的现金本期发生额为260,520.68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于本期投资厦门航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收购鄂尔多斯市乾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鄂尔多斯市嘉信德煤业有限公司。
(27)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本期发生额为490,972.0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5.39 %,主要是由于本期偿付到期的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2012年6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郝彦兵经兼并整合张大银煤矿而新设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的议案》,批准公司通过内蒙古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嘉信德公司以4.3亿元收购郝彦兵经兼并整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平梁张大银煤矿而新设的鄂尔多斯市嘉东煤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6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收购资产公告》)。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2、2013年8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批准公司向冀中集团非公开发行40,000万股股份。2013年9月16日,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8月20日、2013年9月1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的相关公告)。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
重要事项概述 | 披露日期 |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
收购张大银煤矿资产 | 2012年06月30日 | 巨潮资讯网上的2012临-023号《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2012临-025号《收购资产公告》。 |
非公开发行40,000万股A股股票事宜 | 2013年09月17日 | 巨潮资讯网站上的2013临-030号《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3临-032号《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股份认购暨关联交易公告》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冀中能源集团 、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张矿集团 |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1)对暂由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张矿集团或其下属企业继续经营管理的与煤炭生产相关的资产,待相关矿井建设完成,具备生产能力和经营资质,建立了稳定的盈利模式,能够产生稳定利润或公司认为适当的时候,由公司选择采取收购、委托经营或其他合法方式将该项竞争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纳入公司或由公司经营管理。2)就在本次重组中以委托经营方式交公司经营管理的煤炭生产业务及资产,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张矿集团将根据如下不同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以避免同业竞争:A、如相关矿井资源枯竭或《采矿许可证》到期且不能续展的,交易对方将就该矿井终止与冀中能源之间的委托经营,并依照相关程序关闭该矿井;B、如在委托经营期间,相关矿井探明的储量、生产能力增加,可开采年限延长,经公司同意,交易对方将该矿井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公司;C、经公司同意并放弃购买权,交易对方可以将相关委托经营的矿井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但交易对方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不得优于转让给公司的条件。3)就峰峰集团、邯矿集团现拥有的煤田探矿权,交易对方承诺在煤田探明储量、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煤矿矿山建设完成、建立了稳定的盈利模式、能够产生稳定利润或公司要求时,将按照市场价格优先转让给冀中能源,如公司明确表示放弃该采矿权,则交易对方应当以不低于转让给公司的价格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不得自行开采。《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进一步承诺函》承诺如下:“1)承诺每月定期向公司通报上述暂由交易对方继续经营管理的煤炭业务及资产的情况,一旦该等煤矿和矿山企业具备了煤炭开采的正常生产经营条件,建立了稳定的盈利模式,能够产生稳定利润或公司认为适当的时候,由公司选择采取收购、委托经营或其他合法方式将该项竞争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纳入公司或由公司经营管理。2)承诺除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发生应当终止委托经营的事件外,该协议对交易对方及公司持续有效,交易对方不以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委托经营终止,或拒绝履行该协议。相关委托经营企业出现《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委托经营的情形时,交易对方及相关委托经营企业应当向公司提供委托经营终止情形出现的证明文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在公司核查后,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终止对该委托经营企业的委托经营。委托经营终止,交易对方及相关委托经营企业应当与公司核算并结清欠付的委托经营费用,返还公司在委托经营期间提供给委托经营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资产。委托经营终止后,除交易对方与公司就采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关闭、停产、转让给冀中能源或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解决同业竞争的,委托经营企业均不得再从事煤炭开采及经营业务,如有违反,交易对方承诺将继续按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向公司支付该委托经营企业的委托经营管理费,该企业在终止委托经营后私自经营产生的收益由公司享有。委托经营终止后,公司可以向终止委托经营的企业派驻工作人员处理委托经营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并对该企业终止委托经营后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交易对方承诺对公司的监督无条件的予以配合。如交易对方或公司发现委托经营终止的情形消除,经公司同意后,交易对方将无条件恢复对该等委托经营企业的委托经营。交易对方及其下属企业拟转让委托经营企业的资产或股权,均需在审议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的董事会、股东会召开前,取得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交易对方及其下属企业不得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上述委托经营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事宜,亦不得与相关第三方签署或达成委托经营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文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对委托经营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3)承诺在交易对方拓展业务时,就可能存在竞争的情形均应在投资协议签署前或投资决定作出前书面征询公司意见,公司在核查后,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对方将在合理期限内,将该项目移交或转让给公司。项目投资转让或移交所需办理的相关事宜由交易对方负责。如经核查,公司认为上述投资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或符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规定的可由交易对方先行投资的项目,交易对方在取得公司出具的书面同意后,可以继续投资。就经公司同意,由交易对方先行投资的项目,交易对方应定期向公司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同时接受冀中能源的监督。一旦公司认为该等项目具备了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交易对方将在收到公司书面收购通知后,立即与公司就该收购事项进行协商。在双方就收购达成一致意见前,该等项目可视情况交由公司经营管理。4)承诺如交易对方及其下属其他企业存在违反《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进一步承诺函》的相关义务及承诺,则交易对方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并对其下属企业违反约定和承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关于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如下:“(1)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就冀中能源集团、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和张矿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督促公司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3、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1)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和张矿集团均承诺其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办理代保管的股份,自《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算锁定期。(2)冀中能源集团承诺3年内不转让拥有的冀中能源权益的股份。4、冀中能源承诺:本公司将尽快办理采矿权资产的变更过户手续。5、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各方承诺保持冀中能源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6、关于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承诺:各方承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保障和鼓励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进行监督。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时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持续完整规范,避免因控股股东一股独大造成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损害的情形。 | 2009年03月20日 | 长期 | 承诺各方遵守了各项承诺。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冀中集团 | 为保障金牛化工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就规范与金牛化工之间的关联交易事宜,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1、金牛化工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交易对方。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及关联方将与金牛化工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2、本单位保证不要求或接受金牛化工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本单位的条件优于第三者给予的条件。3、若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本单位将对相关行为给金牛化工造成的损失向金牛化工进行赔偿。 | 2012年03月06日 | 长期 | 冀中集团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
冀中能源 | 公司承诺以人民币16亿元的现金、按6.18元/股(定价基准日即金牛化工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金牛化工股票交易均价的90%)认购金牛化工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25,890万股A股股票,该等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金牛化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认购价格及股数亦将作相应调整。 | 2012年03月06日 | 2012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11日 | 公司严格履行承诺,以人民币16亿元的现金,按6.18元/股认购了金牛化工非公开发行的258,899,676股股票,并严格履行股份锁定承诺。 | |
冀中能源 | 为保障金牛化工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就规范与金牛化工之间的关联交易事宜,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1、金牛化工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交易对方。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及关联方将与金牛化工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2、本单位保证不要求或接受金牛化工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本单位的条件优于第三者给予的条件。3、本单位保证将依照金牛化工的公司章程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金牛化工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金牛化工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若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本单位将对相关行为给金牛化工造成的损失向金牛化工进行赔偿。 | 2012年03月06日 | 长期 | 公司严格遵守了相关承诺 | |
冀中集团、冀中能源 | 为保障金牛化工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就金牛化工独立性事宜,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1、保证金牛化工人员独立。(1)保证金牛化工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单位及本单位其他关联公司;(2)保证金牛化工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金牛化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保证金牛化工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金牛化工专职工作,不在本单位及本单位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双重任职;(3)保证本单位推荐出任金牛化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本单位不干预金牛化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2、保证金牛化工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金牛化工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金牛化工的资产全部能处于金牛化工的控制之下,并为金牛化工独立拥有和运营;(2)保证本单位及本单位之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有金牛化工的资金、资产;3、保证金牛化工的财务独立。(1)保证金牛化工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金牛化工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3)保证金牛化工保持自己独立的银行帐户,不与本单位共用银行账户;(4)保证金牛化工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单位兼职和领取报酬;(5)保证金牛化工依法独立纳税;(6)保证金牛化工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单位不干预金牛化工的资金使用调度;4、保证金牛化工机构独立。(1)保证金牛化工的机构设置独立于本单位,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2)保证金牛化工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单位分开;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体系,保证金牛化工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单位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5、保证金牛化工业务独立。(1)保证金牛化工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金牛化工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2)保证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金牛化工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3)保证本单位及本单位的控股子公司或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与金牛化工相竞争的业务;(4)保证尽可能减少金牛化工与本单位及本单位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 2012年03月06日 | 长期 | 承诺方严格遵守了相关承诺 | |
冀中集团、冀中能源 | 金牛化工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冀中能源持有的河北旭阳化工有限公司50%股权的交易完成后,为避免冀中能源及其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以及前述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金牛化工之间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冀中能源集团、冀中能源出具承诺如下: 1、冀中能源集团将金牛化工作为集团旗下(含冀中能源)化工业务的唯一整合平台。2、由于冀中能源集团控制的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一期年产10万吨,二期年产20万吨)甲醇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冀中能源集团及峰煤焦化计划在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与金牛化工协商,尽快启动以合法及适当的方式将峰煤焦化年产30万吨甲醇生产线资产和业务注入金牛化工。3、冀中能源集团、冀中能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金牛化工协商,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尽快启动以合法及适当的方式将冀中能源集团、冀中能源控制的符合条件的其他化工类资产(含股权)注入金牛化工,使金牛化工逐步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化工类上市公司。 | 2012年03月06日 | 长期 | 峰煤焦化公司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 |
冀中集团、冀中能源 |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与金牛化工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作为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冀中能源作出承诺如下:1、冀中能源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金牛化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2、在金牛化工股东大会对涉及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3、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金牛化工之资金、资产的行为。4、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金牛化工为冀中能源集团、冀中能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5、若冀中能源集团、冀中能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金牛化工发生必要之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金牛化工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制度上保证金牛化工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不发生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金牛化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 2012年03月06日 | 长期 | 承诺方严格遵守了相关承诺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13-定003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