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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3-08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11月14日(周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11月13日-2013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13日下午15:00 至2013年11月14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夏嵘先生。(董事长魏连速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夏嵘先生主持会议)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20,95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460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86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383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8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张晗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34,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17,3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6%;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34,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17,3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6%;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张晗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