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3-057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在公司302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11月1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公司董事李人洁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张文慧女士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冯焕培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签署<还款及担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冯焕培、范朝明和朱仁德回避表决。
详细公告请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3-058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还款及担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拟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北京京运通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还款及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其持有的甲方800万股A股限售流通股股票(以下称“标的股票”)作价冲抵其在《裁决书》([2012]中国贸仲沪裁字第527号)项下的部分应付款项具体操作事项达成一致:以2013年11月5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计算,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以其持有的标的股票作价6,296万元冲抵其在《裁决书》([2012]中国贸仲沪裁字第527号)下应付的同等金额即6,296万元;若实际抛售价格高于该作价,则最终价格以实际抛售为准。丙方承诺为乙方的付款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6,296万元;若标的股票于2014年9月8日的价值(以下称“届时价值”)低于上述数额,则担保主债权数额相应调减至届时价值,届时价值依据标的股票于2014年9月7日的收盘价(若标的股票2014年9月7日停牌,则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及所有孳息计算确定,对此乙方予以接受。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还款及担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冯焕培、范朝明和朱仁德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阅及核查,同意提交会议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京运通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44栋419房间(德胜园区)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焕培
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范朝霞持股95.55%、冯焕培持股3.37%、范朝明持股1.08%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为44,520.99万元,净利润为8,610.35万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北京京运通达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12年12月21日就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设备采购纠纷依法作出《裁决书》([2012]中国贸仲沪裁字第527号),裁决乙方向甲方共计支付人民币297,130,376.80元;就上述仲裁裁决的执行,甲方与乙方于2013年9月25日签署《和解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乙方以其持有的甲方全部A股股票作价冲抵其在《裁决书》([2012]中国贸仲沪裁字第527号)项下的部分应付款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乙方持有甲方800万股A股限售流通股股票,于2014年9月8日可以流通出售。
(三)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标的股票作价冲抵其在《裁决书》([2012]中国贸仲沪裁字第527号)项下的部分应付款项具体操作事项,达成一致:
1、以2013年11月5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计算,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以其持有的标的股票作价6,296万元冲抵其在《裁决书》([2012]中国贸仲沪裁字第527号)项下应付的同等金额即6,296万元;若实际抛售价格高于该作价,则最终价格以实际抛售为准。
2、协议签署后,甲方享有标的股票限售期满后售出的全部收益,标的股票的价格无论上涨还是下跌,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再享有标的股票售出获得的收益;如标的股票产生任何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收益,该等全部收益由甲方享有。
乙方应依据协议的约定于标的股票限售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股票解禁申请及售出标的股票,并将标的股票的全部收益(售出所得资金及分红等收益)支付给甲方。具体的售出方式、时间以及售出股票数量等由甲方决定,乙方应予以配合卖出。
3、丙方承诺为乙方在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6,296万元;若标的股票于2014年9月8日的价值(以下称“届时价值”)低于上述数额,则担保主债权数额相应调减至届时价值,届时价值依据标的股票于2014年9月7日的收盘价(若标的股票2014年9月7日停牌,则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及所有孳息计算确定,对此乙方予以接受。
4、就丙方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方承诺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质押给丙方,为丙方提供反担保,乙方与丙方就标的股票质押另行签署反担保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是为了充分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保障上市公司利益的顺利实现,选择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有利于未来的具体操作和降低操作风险。
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北京京运通达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该关联交易属偶发性交易,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不依赖该类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将在2014年度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有利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