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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子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2013-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3-046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子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之子李安宗先生的通知,李安宗先生于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部分公司股份,增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增持人

      增持人李安宗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先生之子,目前在公司未担任职务。李安宗先生在增持前持有公司限售股315,0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

      2、首次披露增持计划时间:2012年9月4日

      2012年8月31日和9月3日李安宗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增持公司股份490,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公司于2012年9月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之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详细信息已于2012年9月4日刊登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李安宗先生计划在2012年8月30日至2013年9月3日期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增持公司部分股份,增持数量将不低于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且不超过206.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含已增持股份在内)

      四、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李安宗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15,0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其一致行动人李学峰先生、李安东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64,297,310股、315,070股, 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31.19%、0.15%。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4,927,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

      由于公司在2013年4月17日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06,1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以及2013年4月26日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授予80名激励对象8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增加到420,500,000股。此次股权激励对象包含李安东先生,授予股份数为940,4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0.22%。

      按照公司总股本420,500,000股计算,2012年8月30日至2013年9月3日期间,李安宗先生共计增持股份1,125,9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

      本次增持完成后,李安宗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756,0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其一致行动人李学峰先生持有公司128,594,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58%,李安东先生持有公司1,570,5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1,921,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7%

      五、增持完成情况

      截止到目前,李安宗先生已按照披露的增持计划完成了增持行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增持承诺情况

      李安宗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增持期间,李安宗先生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七、律师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对李安宗先生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1、增持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和李安东系一致行动人;

      2、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增持人本次增持可以参照《收购办法》第63条的规定免予提出豁免申请。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