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42版)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300070 | 碧水源 | 386,988 | 15,750,411.60 | 6.36 |
2 | 300024 | 机器人 | 314,589 | 13,823,040.66 | 5.58 |
3 | 000712 | 锦龙股份 | 546,025 | 11,379,161.00 | 4.59 |
4 | 300146 | 汤臣倍健 | 146,013 | 9,636,858.00 | 3.89 |
5 | 600705 | 中航投资 | 446,920 | 8,607,679.20 | 3.47 |
6 | 600867 | 通化东宝 | 454,914 | 8,020,133.82 | 3.24 |
7 | 600976 | 武汉健民 | 360,407 | 7,885,705.16 | 3.18 |
8 | 300147 | 香雪制药 | 355,903 | 7,861,897.27 | 3.17 |
9 | 600597 | 光明乳业 | 332,315 | 7,839,310.85 | 3.16 |
10 | 000998 | 隆平高科 | 340,380 | 7,828,740.00 | 3.16 |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39,656,000.00 | 16.00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39,656,000.00 | 16.00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 | - | -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39,656,000.00 | 16.00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30236 | 13国开36 | 200,000 | 19,974,000.00 | 8.06 |
2 | 110238 | 11国开38 | 200,000 | 19,682,000.00 | 7.94 |
注:以上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12、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36,396.1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869,648.69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360,684.18 |
5 | 应收申购款 | 14,424.40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481,153.38 |
1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4、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4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 -③ | ②-④ |
2009.4.9(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9.12.31 | 28.55% | 1.42% | 26.26% | 1.17% | 2.29% | 0.25% |
2010.1.1~2010.12.31 | 12.37% | 1.28% | -5.83% | 0.95% | 18.20% | 0.33% |
2011.1.1~2011.12.31 | -16.29% | 0.94% | -14.09% | 0.78% | -2.20% | 0.16% |
2012.1.1~2012.12.31 | 0.80% | 0.97% | 6.36% | 0.77% | -5.56% | 0.20% |
2013.1.1~2013.9.30 | 30.28% | 1.30% | -1.46% | 0.89% | 31.74% | 0.41% |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3.9.30 | 58.80% | 1.18% | 7.06% | 0.91% | 51.74% | 0.27% |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4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的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两地市场七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4月9日。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期。
(二)更新了“二、释义”中部分的内容。
(三)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中部分的内容。
(四)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中部分的内容。
(五)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直销机构、代销机构部分信息进行了更新。
(六)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七)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部分的内容。
(八)更新了“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的内容。
(九)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的内容。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