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0 证券简称: 山东高速 编号:临2013-036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12月3日上午9: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12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29号公司十一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29日
4、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3年11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郑海军先生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分别为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新光投信株式会社,截止2013年11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上述股东共持有本公司股份4,172,021,5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72%,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王化冰先生,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授权郑海军先生,新光投信株式会社授权王云泉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人) | 60 |
代表股份(股) | 4,175,864,204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86.80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 3 |
代表股份(股) | 4,172,021,565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86.72 |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人) | 57 |
代表股份(股) | 3,842,639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0.08 |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伊继军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王云泉先生,董事许红明先生,独立董事林乐清先生、刘瑞波先生、孙国茂先生和朱蔚丽女士,公司监事会主席崔志民先生,监事徐向艺先生、张宜人先生、周亮先生,副总经理马骏先生,以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公司律师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杨玉熹律师、王永刚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股) | 比例(%) | 反对票(股) | 比例(%) | 弃权票(股) | 比例(%) | 是否通过 |
特别决议议案 | —— | —— | —— | —— | —— | —— | —— | |
1 | 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基本条件的议案 | 4172409965 | 99.92 | 3082139 | 0.07 | 372100 | 0.01 | 是 |
2 | 审议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 —— | —— | —— | —— | —— | —— | —— |
2.1 | 发行规模 | 4172581265 | 99.92 | 2892039 | 0.07 | 390900 | 0.01 | 是 |
2.2 | 发行方式 | 4172581265 | 99.92 | 2892039 | 0.07 | 390900 | 0.01 | 是 |
2.3 | 债券期限 | 4172581265 | 99.92 | 2892039 | 0.07 | 390900 | 0.01 | 是 |
2.4 | 债券利率 | 4172581265 | 99.92 | 2892039 | 0.07 | 390900 | 0.01 | 是 |
2.5 | 募集资金的用途 | 4172581265 | 99.92 | 2892039 | 0.07 | 390900 | 0.01 | 是 |
2.6 | 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 4172581265 | 99.92 | 2904639 | 0.07 | 378300 | 0.01 | 是 |
2.7 | 拟上市交易场所 | 4172581265 | 99.92 | 2892039 | 0.07 | 390900 | 0.01 | 是 |
2.8 | 偿债保障措施 | 4172581265 | 99.92 | 2892039 | 0.07 | 390900 | 0.01 | 是 |
2.9 | 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 4172581265 | 99.92 | 2892039 | 0.07 | 390900 | 0.01 | 是 |
3 |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 4172409965 | 99.92 | 2866239 | 0.07 | 588000 | 0.01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律师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杨玉熹律师、王永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