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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2-045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会议通知的公告于2013年12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2月23日(星期三)上午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楼7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435,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6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43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通过。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变更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4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小平 庞明璐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