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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通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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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3-168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13年12月30日上午10:00点

    2、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孔雀大道一号规划展馆会议室

    (二)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960,587,905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2.61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文学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郭绍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

    比例(%)

    反对票数反对

    比例(%)

    弃权票数弃权

    比例(%)

    是否

    通过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960,587,9051000000
    2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采用分项表决方式表决)
    2.1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960,587,9051000000
    2.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960,587,9051000000
    2.3债券期限960,587,9051000000
    2.4募集资金用途960,587,9051000000
    2.5担保条款960,587,9051000000
    2.6上市场所960,587,9051000000
    2.7决议的有效期限960,587,9051000000
    2.8偿债保障措施960,587,9051000000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960,587,9051000000
    4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香河县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960,587,90510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杨超、王慧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31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3-169

    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合同生效条件:自协议各方盖章且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协议有效期5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期5年。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4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一、合同的当事人

    近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分别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河北分公司”或“乙方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深圳分公司”或“乙方2”,与“乙方1”合称为“乙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分别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主要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作领域及主要内容

    双方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金融服务、股权投资、资产管理等领域进行多方面的合作。

    1.开展资产收购和处置业务合作。乙方具有商业化收购和受托代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全面业务功能,甲方及其下属企业在出现不良债权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合作。乙方根据甲方的融资需求,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或协调中国信达公司下属公司优先投资甲方有发展前景的项目。

    3.财务顾问业务合作。甲方愿意与乙方在投融资、收购兼并等财务咨询顾问服务方面加强合作。

    4.发行债券业务合作。甲方有发行债券业务需求时,愿意优先与乙方及中国信达下属公司在此方面加强合作。

    5.信托业务合作。甲方有信托业务需求时,愿意优先与乙方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方面加强合作。

    6.金融租赁业务合作。甲方有融资租赁需求时,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甲方发展。

    7.开展证券业务合作。甲方有在中国境内外发行股票需求时,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中国信达下属单位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在境内或香港地区,为其提供证券发行上市及再融资的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及保荐等服务。

    8.开展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合作。甲方愿意优先与乙方及中国信达下属单位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土地整备、旧城改造等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方面加强合作。

    9.开展保险类业务合作。甲方有购买保险需求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国信达下属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寿险、财险产品。

    第二条业务合作机制

    为推进本协议的有效执行,双方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沟通联系制度,双方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会晤沟通,及时沟通需求及合作进展信息,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促进业务合作良性互动。

    第三条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5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期5年。

    2.本协议是双方合作的战略性框架协议,双方将以本协议为基础,就战略合作关系的具体实现签订各项单项协议,本协议与各单项协议的约定不一致时,以各单项协议为准。

    3.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盖章且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4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2.该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协议为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后续推进具体金融合作奠定了基础,但具体合作项目实施进度目前暂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具体合作项目情况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