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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 新华锦 证券代码:600735 公告编号:2014—001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4年1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董事张建华、王虎勇、王小苗、徐安顺、独立董事徐胜锐、宋焱、吴刚出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建华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向国内银行申请人民币4亿元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拟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该子公司充分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贸易融资,解决流动资金短缺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上述担保符合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二、通过《关于局部调整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为更好的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及发展规划中的作用,根据本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专业构成及工作经历,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本公司董事会决定局部调整现有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有关任职,调整后的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名单如下:

      战略发展委员会:张建华(召集人)、王虎勇、吴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吴刚(召集人)、徐胜锐、王虎勇;

      提名委员会:宋焱(召集人)、徐胜锐、张建华;

      审计委员会:徐胜锐(召集人)、吴刚、王小苗。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三、通过《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详见2014年2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四、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4年1月24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丽晶大酒店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2014年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证券简称: 新华锦 证券代码:600735 公告编号:2014—002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国内银行申请银行授信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本次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下简称“纺织公司”)向国内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此前公司为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银行授信提供的担保已经到期,除此以外,公司并未对该子公司提供过其他任何担保。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本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为4.90亿元人民币。

      ● 本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0。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拟向国内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银行授信用于公司业务拓展以及对外开立信用证以及办理相关承兑汇票、打包、押汇等业务。现拟由公司为其申请上述银行授信提供信用担保。

      被担保人名称: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

      债权人名称:国内商业银行

      担保金额:40000万元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 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4号

      3、法定代表人: 王小苗

      4、注册资本: 4,600.00万元

      5、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针纺织品、服装、工艺美术品的加工、销售;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土畜产品、矿产品的批发、零售、仓储;商品信息服务;房屋租赁;棉花、纺织原料、道路沥青、有色金属、椰棕、集装箱的销售;房地产营销策划、销售。

      6、基本财务情况: 2012年营业收入34,546.42万元;净利润794.52万元;总资产18,299.58万元;净资产11,388.1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最高额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一年

      3、合计担保金额:4亿元人民币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向国内银行申请人民币4亿元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认为上述担保符合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上述担保事宜有利于纺织公司顺利获得业务发展所需要的银行贷款和银行授信,有利于其业务的开展。所以,同意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拟为该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子公司充分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贸易融资,解决流动资金短缺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上述担保符合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为4.90亿元人民币,全部系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四年一月七日

      证券简称: 新华锦 证券代码:600735 公告编号:2014—003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4年1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1、会议召集人、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4年1月24日下午14:00点

      (3)会议地点:青岛丽晶大酒店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2、审议的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向国内银行申请人民币4亿元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3、会议出席人员

      (1)截止2014年1月1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合法代表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4年1月21日、22日、23日9:00-17:00,2014年1月24日9:00-14:00。逾期不予受理。

      (2)登记方式:

      A、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B、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C、股东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公司收到信函或传真为准,过时不予登记。

      (3)会议登记联系方式:

      电话: 0532-85967622

      传真: 0532-85877680

      联系人:盛强、黄柳

      5、会议费用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附1:

      出席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具体投票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 )票;

      议案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向国内银行申请人民币4亿元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 )票;

      委托人签名(如为单位,请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2014年 1月 日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14-004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6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先生的通知,张建华先生于2014年1月6日再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20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3%,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先生。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张建华先生于2013年11月8日至11月12日期间首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64,845股,平均价格7.21元/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5%,并委托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张建华先生拟在未来12个月内(自首次增持之日2013年11月8日起算)视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2013年11月8日至11月12日期间首次已增持部分股份)。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本次增持前,张建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1,564,9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4%;张建华先生通过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公司127,812,168股的股份,通过山东海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6,061,785股的股份,分别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982%、2.418%。张建华先生在本次增持前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54.024%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1月6日期间,张建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73,8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9%。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1)张建华先生于2013年11月8日至11月12日首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64,845股(首次增持),平均价格7.21元/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5%。

      (2)张建华先生于2014年1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方式增持新华锦股份209,000股(第二次增持),平均价格7.16元/股,约占新华锦股份总数的0.083%。

      截至2014年1月6日,张建华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张建华先生直接持有新华锦2,438,806股股份,约占新华锦总股本的0.973%;张建华先生直接及间接控制的新华锦股份共计136,312,759股,占新华锦股份总数的54.373%。

      五、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增持期间,张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在增持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增持完成后,张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完成之日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了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增持行为的合规性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七、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人的主体资格、增持股份情况、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增持行为合规性等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增持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股份事宜的信息披露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本次增持股份事宜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