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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撤诉公告
    2014-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4-002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撤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已撤诉并获准许;

      ● 本公司为本案之原告方;

      ● 涉案金额: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98,197,360.08元

      ●因本案已申请撤诉并获准许,且准许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支行撤回对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准许其不再对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主张任何实体权益,因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知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亦于2013年12月3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受理情况

      我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967号《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民事起诉状》。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13-026)

      2013年3月28日、2013年4月12日、2013年7月15日、2013年7月26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3年9月公司收到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我公司对被告上海中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198,197,360.0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案件的进展情况。(详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13-036)。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案件撤诉的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亦于2013年12月3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申请对(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确定的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再执行。

      三、本案的开庭审理、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1、准许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上诉;2、准许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撤回对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准许其不再对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主张任何实体权益。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2,786.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6,393.40元,由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四、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已申请撤诉并获准许,且准许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撤回对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准许其不再对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主张任何实体权益,因此,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23号】。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4-003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终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方

      ● 涉案的金额: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56707177.04元及利息1081765.24元、案件受理费用327050元

      ●原审其他被告的资产已被冻结或查封,因此尚不能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案,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7月26日和201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及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13-026;《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13-035)。

      一审判决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令驳回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050元,由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原审其他被告的资产已被冻结或查封,因此尚不能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4-004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77961304.38元及利息3663694.83元

      ●因本案目前为一审判决,且公司已提起上诉,故本案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及影响时间尚待最终审理结果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天和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码头有限公司、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赖良斌、吴锦通、李惠英、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保兑仓业务合作合同纠纷案件,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济商初字第157号、158号、159号《追加被告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公司董事会已发布了《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公告编号:2013-026)。

      2013年5月27日、2013年7月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157号、158号、15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2012)济商初字第157号判决结果

      1、被告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34789679.17元及利息875849.22元(利息计至2013年3月25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

      2、被告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51万元;

      3、被告福建天和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码头有限公司、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赖良斌、李惠英、吴锦通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其擅自发货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即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天和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码头有限公司、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赖良斌、李惠英、吴锦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2)济商初字第158号判决结果

      1、被告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28645080.21元及利息1865305.06元(利息计至2013年3月25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

      2、被告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46万元;

      3、被告福建天和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码头有限公司、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赖良斌、李惠英、吴锦通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其擅自发货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即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6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天和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码头有限公司、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赖良斌、李惠英、吴锦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2012)济商初字第159号判决结果

      1、被告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4526545.00元及利息922540.55元(利息计至2013年3月25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

      2、被告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31万元;

      3、被告福建天和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码头有限公司、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赖良斌、李惠英、吴锦通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其擅自发货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即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2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天和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市巨龙三都澳旅游码头有限公司、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赖良斌、李惠英、吴锦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上诉情况

      目前公司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目前为一审判决,且公司已提起上诉,故本案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及影响时间尚待最终审理结果。公司将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157号、158号、15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