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6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要求,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就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股东关于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高学明先生及其关联股东冯进军、高学林、冯意刚、陈玉珍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除法人股东深圳首创和荣盛投资外,其他自然人股东(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无论本人是否还在公司任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批准,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解除此项锁定。
承诺期限:自公司上市之日(2011年8月30日)起五年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学明先生承诺:本人目前未从事或参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和行为。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在公司任职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的25%;自离任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利润分配承诺
公司承诺: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另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五、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学明先生承诺:
任何由两境外专利案(两境外专利案指:英国以及加拿大专利案,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四章《风险因素》第五项《诉讼赔偿风险》以及《重大事项提示》)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由本人负责以现金方式足额补偿,上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履行两境外专利案判决的支出、迟延履行金、罚款等;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因两境外专利案而被扣押查封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3)因履行两境外专利案判决而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排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与上述损失有关的一切风险。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