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379 股票简称:鲁丰环保 公告编号:2014-006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014年2月10日,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国际”)减持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年1月27日,华鑫国际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鲁丰环保4,619,101股,占总股份的0.99%,成交均价为6.5元/股,2014年2月10日,华鑫国际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交易系统卖出鲁丰环保18,530,000股,占总股本的4.00%,成交均价为7.03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仍是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均价 (元) | 减持股数 (股) | 减持比例 (%) |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集中竞价 | 2014年1月27日 | 6.5 | 4,619,101 | 0.99 |
大宗交易 | 2014年2月10日 | 7.03 | 18,530,000 | 4 | |
合计 | 23,149,101 | 4.99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合计持有股份 | 4800 | 10.36 | 2485.09 | 5.37 |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 | 4800 | 10.36 | 2485.09 | 5.37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2014年2月1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79 证券简称:鲁丰环保 公告编号:2014-007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要求,对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各项承诺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所作承诺 |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行前持股股东 |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于荣强先生、博兴县银河投资有限公司及洪群力等31 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本公司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2008年01月10日 | 2010.3.31-2013.3.30 | 严格履行 |
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非公开发行股东于荣强 | 于荣强承诺自鲁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认购的鲁丰股份股票,也不由鲁丰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 | 2012年11月02日 | 2012.11.30-2015.11.29 | 严格履行 |
非公开发行股东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博宏数君(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小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唐琼舒 | 股东承诺自鲁丰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认购的鲁丰股份股票,也不由鲁丰股份回购该部分股票。 | 2012年11月02日 | 2012.11.30-2013.11.29 | 严格履行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股东洪群力、庞树正、郭茂秋、于荣家、穆昱杉、王连永、卢宪娥、冯振吉、黎屏、赵俊祥、柳青波 |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的相关规定;2、若本人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3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3、若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在锁定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其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公司。 | 2012年02月23日 | 2013.3.31-2015.12.31 | 严格履行 |
经自查,截至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
1、 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
2、 承诺主体超过承诺期限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3、 承诺主体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
特此公告。
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