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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4-009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安徽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控股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商晓波、邓烨芳及股东商晓红、商晓飞、邓滨锋、商伯勋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1月18日至2014年1月17日。

      公司其他股东万胜平、柴林、何的明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1月18日至2012年1月17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同业竞争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商晓波、邓烨芳夫妇承诺如下:

      1、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股份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及其他企业,将来也不会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不会直接投资、收购与股份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和资产,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帮助。

      3、如果将来因任何原因引起本人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本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放弃此类同业竞争。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公司关于不向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公司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1 年12 月20 日,公司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资金安排承诺如下:

      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承诺期限:2012 年1 月6 日至2016 年1 月5 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五、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其他说明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