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3 证券简称:杰瑞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9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8号文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9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869,391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69.9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99,999,982.1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9,568,085.0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0,431,897.1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14]第0016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4年2月13日,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8010100100305935,截止2014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295,599.99824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钻完井设备生产项目、钻完井一体化服务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瑞梅、陈立国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按月(每月2日之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熟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兴业银行烟台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兴业银行烟台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起失效。
特此公告。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