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02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上海证监局沪证监公司字[201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截至2013年末,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在有效期内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1年12月8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持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到当前公众股东要求和意愿以及当前的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综合因素,结合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经营情况以及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结合2008年以来公司实际股利分配情况,公司拟订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上市后继续保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分红方式。
2、上市后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以及滚存以后年度分配。
3、在满足公司章程股票股利发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已在《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上述内容。
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上市,上市以来已实施过2012年度的利润分配,按照该承诺,公司2012年分配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3100万元 ,占201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95.46%。具体方案请参见公司2013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2013-005《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陆企亭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洪珊等共计11人于2011年2月分别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企业不在并且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如有)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如有)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愿向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有3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行人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陆企亭、徐洪珊、侯一斌、姚其胜、张立岗、陆天耘、储文斌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6日。
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 关于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陆企亭于2011年9月20日对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承诺如下:
如应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缴的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五、 陆企亭等32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自然人股东,于2011年3月21日对关于公司土地房屋瑕疵有关责任承担出具如下承诺:
1、 编号沪房地浦字(1997)第007961号房地权证记载的使用权面积为4075.4平方米的地块使用权人为上海康达化工实验厂,取得方式为划拨。本人承诺承担因公司未办理上述地块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或经济损失(包括被政府部门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产生的损失、因无法继续使用上述土地而必须搬迁产生的费用)并将向公司足额赔偿该等损失。
2、 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使用的12处合计1561平方米的建筑物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该等建筑均为公司或子公司在其拥有使用权的地块上搭建的临时建筑,并不作为生产用场地。本人承诺对上述房屋未取得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处罚责任向公司及其子公司作出足额补偿。
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情形均未发生,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六、实际控制人陆企亭先生于2011年9月20日出具承诺函表示:
鉴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公司”)在物业拥有和使用方面存在物业权属证明不完备的不规范情形,本人现就该等瑕疵物业相关事宜作出确认、承诺与保证如下:
如相关瑕疵物业不规范情形影响相关公司拥有和使用该等物业以从事正常业务经营,本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物业供相关公司经营使用等),促使相关公司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消除或减轻不利影响。
若因该等物业不规范情形导致相关公司产生额外支出或损失(包括政府罚款、政府责令搬迁或强制拆迁费用、第三方索赔等),本人将尽快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方积极协调磋商,以在最大程度上支持公司正常经营,避免或控制损害继续扩大。
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情形均未发生,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七、截至公告之日,所有承诺均已按照承诺内容如期履行或正在按照承诺内容正常履行,无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将继续提醒和督促相关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 年 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