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的专项公告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4—008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的专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内证监上市字[2014]5号)要求,本公司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对承诺相关方尚未履行完成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关于2012及2013年度利润分派的承诺
2012年7月12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H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及上市(以下称“H股上市”)。本公司在H股上市的招股章程中承诺,将于2012及2013两个财政年度分派不少于公司30%的可分配利润。
承诺主体: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时间:2012年7月12日
承诺完成期限:2012年7月12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承诺履行情况:
本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及2013年6月28日召开的五届十七次董事会以及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鉴于本公司作为两地上市公司适用两种会计准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时按母公司税后净利润较少者为准。据此,本公司2012年度母公司税后净利润为43.49亿元(按国际会计准则计,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下同;另利润分配前需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公司总股本1,627,003,500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10股股票股利(含税),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12.5元(含税),上述两项股利分配总额为36.61亿元,其中2012年度现金分红为20.34亿元,占本公司201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6.22亿元的30%以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规定。
该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达到公司对2012年度利润分配不少于公司可分配利润30%的承诺。
本公司尚未进行2013年度的利润分配。本公司拟于2014年8月31日之前将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承诺履行完毕。
二、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伊泰集团”)的附属企业内蒙古伊泰广联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伊泰广联”)持有红庆河煤矿的全部资产。
本公司2012年发行H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时,伊泰集团曾承诺解决因红庆河煤矿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2012年5月29日,伊泰集团与本公司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伊泰集团承诺:红庆河煤矿的矿权权属资质办理完善或具备合规的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将其优先出售给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附属企业,本公司有选择权和优先受让权。
承诺主体: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时间:2012年7月12日
承诺完成期限:红庆河煤矿的矿权权属资质办理完善或具备合规的生产条件后。
承诺履行情况:
2013年2月18日,伊泰广联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矿井建设的核准,其矿权资质尚在办理过程中,尚未具备合规的生产条件。红庆河煤矿预计于2017年7月份具备合规的生产条件,该承诺事项将于红庆河煤矿具备合规的生产条件后履行。
三、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