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控股 公告编号:2014-009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要求,现就公司及相关主体截止2013年底尚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200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承诺事项
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以下简称“美都集团”)定向发行6,300万股,购买其拥有的浙江恒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在该次资产重组中,美都集团向美都控股注入资产的原则是注入资产具有较好盈利能力且盈利能力具有较高确定性,在此原则下,项目销售接近尾声或无实际运营的房地产类公司未注入美都控股,并计划以项目销售完毕后注销或转让股权的方式对上述房地产类公司予以处置。为避免定向增发股份后潜在的同业竞争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承诺主体
1、公司实际控制人:闻掌华先生
2、原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美都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除美都控股外从事房地产的企业)。
(二)承诺事项
美都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除美都控股外从事房地产的企业)承诺主要内容:
“1、本公司现有房地产项目完成后,在中国境内将不再新增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租赁、承包、合伙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增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
2、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除贵公司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同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函。避免同业竞争函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本公司现有房地产项目完成后,在中国境内将不再新增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租赁、承包、合伙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增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对贵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闻掌华先生在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后,不以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租赁、承包、合伙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增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
4、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对贵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闻掌华先生对上述内容亦予以确认。
(三)承诺完成期限及履行情况
该项承诺长期有效。截至目前,承诺方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二、2009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事项
2009年1月6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2009年6月17日股份发行结束。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持续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承诺主体
1、公司实际控制人:闻掌华先生
2、原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美都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除美都控股外从事房地产的企业)。
(二)承诺事项
1、闻掌华先生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自本承诺出具日起,闻掌华先生在中国境内及境外不再以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租赁、承包、合伙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增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对贵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2、美都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除美都控股外从事房地产的企业)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主要内容:
“自本承诺出具日起,本公司(指美都集团)及控股子公司(除美都控股外从事房地产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及境外不再新增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租赁、承包、合伙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增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业务;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对贵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三)承诺完成期限及履行情况
该项承诺长期有效。截至目前,承诺方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三、2012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承诺事项
(一)承诺主体
1、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二)承诺事项
1、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主要内容:
“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照原计划继续执行。”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主要内容: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激励计划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因持有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通过出售、转让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获取利益。”
(三)承诺完成期限及履行情况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为2012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20日,上述承诺事项处于严格履行中。
四、截止2013年12月31日,除上述承诺外,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五、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