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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4-004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的要求,公司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经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的承诺均正常履行,未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运通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冯焕培和范朝霞夫妇、本公司股东范朝杰、冯焕平、范朝明、朱仁德、韩丽芬、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黎志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事项的承诺期限为2011年9月8日至2014年9月8日,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董事长冯焕培、副董事长范朝明、董事张文慧和朱仁德、副总经理黎志欣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作出的解决房屋产权瑕疵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运通达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使用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发行人使用期间,该房屋被政府主管部门下令拆除、限期停止使用、改变用途、重建、罚款等,北京京运通达投资有限公司和冯焕培、范朝霞夫妇愿对发行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和合理预期收入的损失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合理支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同时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承诺:“公司已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F5M1地块内规划了光伏设备机械加工及配件加工生产车间、硅晶体材料加工生产车间,目前正在建设中;待上述生产车间完成竣工验收后,公司将视通州区房屋产权办理情况及公司扩大再生产需求酌情决定搬迁安排,搬迁所需全部费用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全部承担。”

      鉴于该承诺不符合监管指引的规定,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承诺事项进行了重新规范,并于2014年2月13日出具新的承诺如下:

      “公司已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F5M1地块内规划了光伏设备机械加工及配件加工生产车间、硅晶体材料加工生产车间,目前已经部分建设完成。根据目前公司的生产情况及通州区房屋产权的实际情况,公司无搬迁计划;未来如果发生搬迁,则搬迁所需全部费用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全部承担。”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中触发承诺事项的前提条件未成就。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税收追缴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运通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焕培和范朝霞夫妇承诺:“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因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面临补缴和处罚的风险,愿对公司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实际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补缴、滞纳金、罚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为谨慎起见,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承诺:“对本公司及北京天能运通晶体技术有限公司自设立至今所可能遭受的处罚,包括税收追缴等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中触发承诺事项的前提条件未成就。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与本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运通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焕培和范朝霞夫妇、其他主要股东分别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北京京运通达投资有限公司、Prax Capital Fund II Holding (HK) Limited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贵公司除外,以下统称“附属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贵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贵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将来成立之附属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与贵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或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贵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贵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贵公司。

      5、本公司及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贵公司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贵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冯焕培和范朝霞夫妇、韩丽芬和范朝杰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贵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贵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贵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将来成立之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与贵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贵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贵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贵公司。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贵公司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贵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六、除以上承诺外,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