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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第二期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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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号:2014-005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7号)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35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2,423,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6,363,169.9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月23日出具“大信验字[2014]第5-00002号”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并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44001670101059000888_,截止_2014年 2_月 18日,专户余额为175,067,464.00_元(原募集资金175,067,800.00,扣除336元账户年费)。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可充电备用LED灯具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8000100100133369,截止_2014_年_2_月_18 日,专户余额为58,622,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可充电交直流两用风扇扩产_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6762692143,截止_2014_年_2_月_18 日,专户余额为43,733,200.00元,其中三方约定专户监管资金金额为32,673,369.92元,仅用于甲方__研发中心_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陆文昶 、 王刚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 10 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送达方式由乙方按业务规定执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三方约定在收到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书面文件原件及更换后的保荐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后,才视为变更。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