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14)003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62 号”文《关于核准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283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0,020,4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9,196,368.8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0,824,031.1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1月16日出具XYZH/2013A803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龙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二家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截至2014年01月16日,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 账户资金(万元)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龙巷支行 | 32001628736059988999 |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4620.40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324006030018120669953 | 汽车精密轴承建设项目 | 31664.89 |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齐鲁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齐鲁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齐鲁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齐鲁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黎友强、万炎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齐鲁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次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齐鲁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龙巷支行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2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齐鲁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鲁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齐鲁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齐鲁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齐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齐鲁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齐鲁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