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48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4-03
长城信息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3月7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人数为9人,分别为何明、武士国、张玉川、余新培、戴湘桃、蒋爱国、张安安、黎军、朱姗姗。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为我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签署内控声明书。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见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长城信息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0748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4-04
长城信息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4年3月7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
3、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3月24日上午9 点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城信息总部会议室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6、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3月19日下午3 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委托其他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议题:《关于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办法如下:
1、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可以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会议的公众股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如委托出席的,需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3)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会议登记时间:2014 年3月21日上午8:30-12:00 下午1:00-5:00
3、会议登记地址: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三路5号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5、会议联系人:王习发、杨灏
6、会议电话:0731-84932861 传真:0731-84932862
四、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的膳食费及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8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 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我单位(个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该受托股东享有发言权、表决权,对于列入股东大会的议案,均需按照以下明确指示进行表决。
| 序号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议案 | 关于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本次委托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该次股东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14 年 月 日
附件2: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表
| 姓名或名称 | 证件号码 | ||
| 股东账号 | 截至股权登记日 收盘的持股数量 |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 是否本人参会 | 备注 |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公司2013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6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的议案,我们认为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武士国 张玉川 余新培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