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4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君股份”)于2014年3月13日收到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寄达的于2014年2月27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4)丹民初字第00253号]、《举证通知书》[(2014)丹民初字第00253号]、《传票》[(2014)丹民初字第00253号]及相关诉讼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丹江口市慧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丹江口市土关垭镇银洞山村
法定代表人:尹传山,职务:董事长
被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何亚民,职务:董事长
2、诉讼起因
2010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供方):HSK-CLM-S-100410]的《商务合同》及《技术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CLM20060高压辊磨机壹台,合同总金额8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0年4月支付了合同预付款、2010年7月支付了合同进度款,合计支付了货款300万元,鉴于原告要求我公司将合同约定的高压辊磨机辊面形式由“一字纹辊面”改为价值较高的“柱钉辊面”,但不同意增加价款,故双方对此未达成共识。2011年1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300万元货款。执行上述合同期间,我公司已按《商务合同》约定组织生产高压辊磨机。在我公司与原告未达成正式解除合同前,于2011年4月暂退还了原告200万元货款,余款待我方确认损失后再作处理。但原告要求公司退还剩余预付款100万元及利息并于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退还货款1,000,000元(一佰万元整)及利息。
(二)诉讼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开庭时间
本次诉讼事项将于2014年4月29日8点30分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浪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1、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进入审理阶段,无法准确预计诉讼结果。在此,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4)丹民初字第00253号];
2、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举证通知书》[(2014)丹民初字第00253号];
3、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4)丹民初字第00253号];
4、丹江口市慧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