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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84 股票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4

      债券代码:122050 债券简称:10杉杉债

      2010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25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3月26日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0年3月26日发行的2010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3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2010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杉杉债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22050

    4、发行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6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51号文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第5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96%

    9、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0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自2011年起每年的3月2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1年至2015年间每年的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3月26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3月26 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3月26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且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评估值为6.25 亿元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

    13、债券评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其他:本期债券于2011年6月27日起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券申报和转回的代码为“104050”,简称为“10杉杉质”。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0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96%。本次付息每手“10杉杉债”(122050)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6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7.68元)。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25日

    2、本期债券的付息日:2014年3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 年3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杉杉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10杉杉债”(122050)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7.68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0杉杉债”(122050)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6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0杉杉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0杉杉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巍

    联系人:陈莹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商务大厦8层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传真:0574-88208375

    邮政编码:315100

    2、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王辰、叶露、尤洁

    联系电话:021-22167059、021-22169148、021-22169136

    传真:021-22169844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邮政编码:20004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附表:

    “10杉杉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基本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债券代码:122050,债券简称:10杉杉债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债券利息所得应缴纳税款(人民币)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二〇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