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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宽发行条件 证监会全面推进创业板改革
  • 优先股试点启动在即 可转换受限
  • 铺路优先股 财政部出台会计新规
  • 提高监管透明度
    证监会发布新闻工作办法
  • 多项举措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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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版:要闻
    放宽发行条件 证监会全面推进创业板改革
    优先股试点启动在即 可转换受限
    铺路优先股 财政部出台会计新规
    提高监管透明度
    证监会发布新闻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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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铺路优先股 财政部出台会计新规
    2014-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雪青 王媛 ○编辑 阮奇

      

      财政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昨日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不仅阐述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而且明确了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如何披露关于优先股的项目。财会专家认为,该文件最大特点就是在会计上给予优先股作为权益的支撑,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铺平了财会方面的道路。

      优先股发行利好银行

      按照《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

      并且,企业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收资本”栏和“资本公积”栏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栏,并在该栏中增设“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三小栏。

      上述专家认为:“《规定》将优先股归为权益类,这点对银行很重要,若归为负债类,对银行的比率有影响,但归为权益类则相当于放宽了银行的融资条件。从这个角度看,此时推出优先股主要就是为了解决银行再融资难题。”

      此外,《规定》还要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单独附注项目,披露发行在外的所有归类为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数量、金额、到期日或续期情况、转股条件、转换情况、会计分类以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

      国金证券分析师表示,优先股的发行利好银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一级资本,能降低股权融资的压力;另外,保险、券商等业务与净资本挂钩的行业,也能受益于股权性资本工具的丰富;最后,利好低PB、高ROE,且有融资需求的行业,如建筑装饰、地产等。优先股发行会明显降低银行等大市值行业再融资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光大证券分析师则认为,如银行等急需补充核心资本的行业,以及电力、房地产、公用事业等负债率较高的行业具有较大意愿发行优先股。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的ROE水平大概率会超越优先股的股息率,因此优先股对发行人股价利好。由于上述潜在发行人的信用评级较高,因此优先股会对这些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收益率有较高约束。

      永续债已率先落地

      其实,在优先股启动之前,“债券中的股票”永续债已率先落地,成为2013年债券市场中颇为亮眼的创新性融资工具,但其诞生过程也颇为曲折。

      因定价分歧,继去年招商局集团计划发行10亿永续中票不幸“夭折”后,两单永续类债券产品成功“呱呱落地”。其中,武汉地铁“抢先”在去年10月发行了“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去年12月,国电电力也发行了10亿长期限含权类中票。

      虽然这两期永续类产品名称各不相同,也分属发改委和交易商协会分管,但期限均属长期存续。而通常所谓的永续债券,是指没有明确的到期时间或者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作为永续债券的投资者,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点得到本金,但可以定期获得利息。

      此前,永续债能否计入权益缺少明确的规定,存在制度障碍。但从已发行永续类债券产品来看,已可以被计入权益。回顾去年国电电力发行之时,在当时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下,国电电力的“长期限含权类中票”本金已可以计入权益。

      “对于发行人而言,计入权益可以增加公司所有者权益并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国内某大型券商研究员对记者表示,而可以计入权益后,尤其是对于现行一些财务杠杆高、负债率高的国企而言,日后更有利于企业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