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作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一个重要工具的优先股距离我们越来越近。2014年03月21日,证监会配套文件《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布施行,优先股基金投资的课题也就摆上议事日程。鉴于优先股相对中国资本市场“舶来品”的新兴属性,以下就以“指导意见”提纲挈领,综合成熟资本市场的经典共识为基础,“摸着石头过河”探讨优先股制度下优选基之道。
按照“指导意见”的含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对此,《布莱克法律词典》给予了优先股更加明确的说明:一种给予其持有者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的股份类别,这一股份通常没有表决权。由于优先股通常预先设定由普通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来保证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或者其优先于普通股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国外收益型互惠基金往往对之趋之若鹜,甚至不惜设计专门的优先股基金定向直投。
一如“指导意见”所言,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在原有的股票和债券两大类资产类别之外又多了一种主流的金融工具。今后,一方面我们可能会看到那些既有的红利类、回报类基金通过修改基金合同把优先股纳入大类资产配置范畴,以期获得更加平稳的投资业绩,另一方面我们也会等到类似优先股收益基金或者优先股指数基金的面世,既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又对遏制投机文化的蔓延积聚稳定器的正能量。正是因为优先股公司利润分配优先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的“双优先”特点,有理由相信优先股基金注定会成为那些追求长期固定收益的基金投资者优中选优的理财产品之一。
然而,事物都有两面性。根据证券投资之父格雷厄姆倾力撰著、兹威格及巴菲特共同注疏、并经人民邮电出版社引进的第4版《聪明的投资者》相关论述,亦股亦债、非股非债的优先股可能集股债缺点于一身。一是安全性不如债券,“一旦董事会决定不分配普通股息,或公司没能力分配股息,优先股就会变得岌岌可危,因为在不支付普通股息的情况下,公司的董事们亦无义务偿付优先股”;二是获利潜力低于普通股,“因为如果利率下降或公司信用级别改善,发行公司通常会‘赎回’或强行回购这些优先股。而且发行公司支付的股息,不能像其支付的债券利息那样,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冲抵一部分所得税。”
除此而外,优先股通过让渡相对表决权换来的优先权,其法律地位上的设计缺陷也不言而喻,无论是公司利润分配权还是剩余财产分配权,价值位阶的排列顺序上都低于债权债券持有人的法定求偿权。因此,国外投资者,尤其是那些注重长期获取固定收益的投资者,常常会通过优先股基金来间接投资优先股,以期规避直接投资优先股所面临的风险敞口。而且,数理统计发现,不论是主动型产品还是被动型产品均有不错的收益,中长期年化回报接近甚至超过10%的优选股基金,早已成为“聪明的投资者”手中保值增值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