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波与证监会谁更专业
(上接A1版)
光大证券理应在《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策略投资的原理、原则和操作模式。但这不等于,乌龙交易后的对冲操作就是按照既定计划或制度执行的交易。倘要证明它是“中性策略”的组成部分,需要以下事实成立:在乌龙事件发生前,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以及72.7亿元的实际成交,下午合计价值57.95亿元的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以及180ETF、50ET,都在“既定”的“中性策略”安排计划或数学模型设定之中。这显然滑天下之大稽。另外,公司制度当然也存在灾难处理和纠错应急要求,但不等于应急措施可以违反法律,便宜行事。
综上,乌龙交易是一只错单的“黑天鹅”,而不是既定的策略投资计划的常规执行。当日中午的“碰头会”及下午的对冲交易,具备利用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除非杨剑波能够提供充分给力的抗辩事由,或可阻却内幕交易的违法性,从而免除违法责任。
余论
从全球立法趋势看,传统上基于受托义务的信赖关系理论,已被更广泛的规范市场秩序的信息平等理论所取代,成为内幕交易立法与实践的主流。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精神与证监会执法实践,也强调打击内幕交易的目的在于保障信息平等,维护市场三公运作与投资者信心。
如果纠结于理论认知与技术环节的争议,恐怕本案案情永无休止,再加上立场与情感要素,更将一地鸡毛。跳出本案一隅,我们所处的市场阶段,乱象纷呈;比观中外古今,监管执法向来存在大量的边界模糊、是非交织的地带。经过此案,监管执法究竟是返回简单执法,机械行事,回避矛盾,大事化小的老路上,还是恪守“从严不从宽”,“就高不就低”的新政路线?无疑考验着监管者的勇气与智慧;对于杨剑波方面,如何秉持专业,据理争辩,也在考验其智慧。
(作者系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会计学博士、金融法学博士后、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中央财经大学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