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1 证券简称:新和成 公告编号:2014-013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4月25日上午9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共持有公司股份423,238,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8.3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柏藩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并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3、《2013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同意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4、《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5、《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股东大会决定2013年度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25,94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362,973,000.0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362,973,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088,919,000股。
此外,为保证本次转股及变更登记工作顺利完成,同意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人办理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本转增、《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及变更工商登记等。
6、《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本次董事会的换届选举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通过胡柏藩、胡柏剡、石观群、王学闻、王正江、周贵阳、崔欣荣、李伯耿、王永海、陈劲、韩灵丽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李伯耿、王永海、陈劲、韩灵丽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选举胡柏藩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胡柏剡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石观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王学闻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王正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周贵阳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崔欣荣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李伯耿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王永海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陈劲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韩灵丽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票数为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7、《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要求,对本次监事会的换届选举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通过董小方、吕锦梅、叶月恒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选举董小方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票数为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吕锦梅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票数为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叶月恒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票数为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8、《关于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423,238,07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周剑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