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应当单独列示该董事姓名及未出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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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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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熊维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汤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胡秀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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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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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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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增加主要是因为往来款增加;
投资性房地产增加是因为原信阳分公司用地由工业用地转为商住用地;
长期借款减少是因为转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所致;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增加主要是由于外国子公司汇率折算差额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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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费用增加是由于销售及广告投入增加;
资产减值损失较同期减少是由于计提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减少;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少是由于本期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影响;
投资收益减少是由于同期出售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营业外支出减少是因为同期对外捐赠所致;
所得税费用减少是因为同期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致利润总额增加;
利润总额减少是因为上年同期出售武汉健民股票取得5752万元的收益及收到信阳银行596万元的分红,且本期摊销股权激励费用360万元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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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同期增加是因为本期销售收入增加;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是因为同期出售金融资产收回的现金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是由于同期非公开发行股票收到资金。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京裕投资及银高投资未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认缴股款,构成违约,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第11.1条第2款的约定,京裕投资及银高投资应向公司支付应认缴股款总额15%的违约金。
2013 年9月18日,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对违约方银高投资、京裕投资及其普通合伙人京富融源分别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两项案件。目前一审尚未判决。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3年1月向三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28,337,939股A股股票,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本次认购的16,174,627股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其本次认购的5,638,149股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其本次认购的6,525,163股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报告期内三家认购对象均遵守其承诺,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公司出售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导致投资收益增加。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维政
2014年4月28日
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