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重工
转债代码:128001 转债简称:泰尔转债 公告编号:2014-18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5上午9: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股东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邰正彪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500,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56.65%。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06,500,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6.65%。
二、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2、结合网络投票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500,617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500,617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500,617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500,617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500,617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500,617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关于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500,617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关于2014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500,617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关于201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500,617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聂梦龙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