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2014-007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8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7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72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5日;
●除息日:2014年5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2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3月2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3月29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43,321,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75,465,696元。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
3、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先按5% 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076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 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72元派发现金红利。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5日;
2、除息日:2014年5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1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374-5136699
联系传真:0374-5136567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瑞贝卡大道666号瑞贝卡公司科技大楼三楼证券部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