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4-014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未出现增加议案、减少议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会议通知的公告于2014年4月1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5月16日(星期五)上午 10:30 。
2、会议召开地点:新疆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举东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1,28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7,340,800股的60.75%。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张晓彤、程益群律师在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8.5万股、反对0 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二) 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8.5万股、反对0 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三) 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8.5万股、反对0 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四) 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8.5万股、反对0 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五) 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8.5万股、反对0 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1)以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17,340,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2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14,080,896.00 元,剩余 171,325,983.81 元结转至下年度分配。
(2)以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总股本 117,340,8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117,340,8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234,681,600 股。
(六)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28.5万股、反对0 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杨生汉先生、汤琦瑾女士分别向本次股东大会述职,对2013年度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次数、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在现场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了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受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2014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6日上午10:30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 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举东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文件的审查,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名,共代表71,28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75%。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方式以普通决议案形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3:《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4:《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5:《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6:《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晓彤
经办律师:
程益群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
李洪积
2014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