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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4-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编号:临2014-023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5月15日(星期四)在公司十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4年5月9日起以专人送出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及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亲自参加会议并表决董事8人,总有效票数为8票。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经各位董事的认真审议和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洪城水业向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详见公司临2014-024号公告)。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无异议独立意见。

    (其中: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由于该项议案属关联交易,在表决中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因此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总有效票数应为5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潘贤林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潘贤林先生由于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潘贤林先生在董事会任职期间,对本公司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胡江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提名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胡江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胡江华先生的任职资格发表了无异议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洪城水业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洪城水业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无异议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洪城水业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洪城水业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无异议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洪城水业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三、四、五项议题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此董事会拟定于2014年6月10日(星期二)上午九时半在本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洪城水业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洪城水业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4-025号公告)

    (其中: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胡江华,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会计硕士,注册税务师。历任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部长;现任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编号:临2014-024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洪城水业向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集团”)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由于市政公用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与市政公用集团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熊一江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 南昌市湖滨东路1399号

    注册资本:2,466,550,000元

    成立日期:2002年10月23日

    主营业务:经营管理运营本企业资产及股权、投资兴办实业、国内贸易、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园林景观绿化及开发、信息及技术咨询服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市政公用集团持有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而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持有本公司114,575,898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34.72%。因此,市政公用集团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借款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标的

    公司拟向市政公用集团委托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

    (二)、定价原则

    公司拟向市政公用集团委托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四、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本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拓展公司新的融资形式,降低融资成本,解决公司当前运营及部分项目业务发展所需的部分资金,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当期财务状况无不良影响。

    五、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决议表决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已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洪城水业向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在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余五位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均参与表决并同意该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于召开董事会前就此议案具体情况向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说明。公司三位独立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的理由充分,利率完全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因此是公平、公正、公允的;

    2、本次关联交易已获得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批准,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对公司的经营不构成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此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借款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编号:临2014-025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6月10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4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洪城水业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10日(星期二)上午9:30

    (四)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五)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99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增补胡江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聘请洪城水业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聘请洪城水业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以上全部议案已经洪城水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有关股东大会文件将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14年6月4日(星期三)下午3时闭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9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节假日除外)。

    (2)、登记地点:南昌市灌婴路99号公司15楼证券法务部,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并写清联系方式。

    (3)、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及个人身份证;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证券法务部办理登记。股东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八、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2)、会议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99号公司15楼证券法务部。

    联系人:杨涛 桂蕾   电话:0791-85235057

    传真:0791-85226672   邮编:330025

    九、备查文件

    (1)、洪城水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本次会议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

    授权委托书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为出席2014年6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请填写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编号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增补胡江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2关于聘请洪城水业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聘请洪城水业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注:1: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选一项,多选视为无效委托;

    2: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3: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受托人后如亲自或委托其他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的,或者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的,则已做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4:委托人在本授权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本授权委托书打印件和复印件均有效)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编号:临2014-026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4年5月15日(星期四)在公司十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到会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议题经各位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洪城水业向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其中: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