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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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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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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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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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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投资者交流会召开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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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暨投资者
    集体接待日活动的预告公告
    2014-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4-016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暨投资者

      集体接待日活动的预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15:00至17:00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形式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说明会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公司已于2014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2013年年度报告。为使广大投资者能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等具体情况,公司根据贵州证券业协会《关于举办贵州辖区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暨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的通知》要求,参加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

      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投资者网上交流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下午15: 00至17:00时,活动交流方式为网络形式。

      三、参加人员

      公司高管人员和相关人员将出席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资者可直接登录贵州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ma/2014/gz/01/index.htm)参与交流。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4-017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的金额:4,99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筑民二(商)初字第47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原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四被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五被告”)及第三人贵阳银行瑞金支行(以下简称“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均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其中:第三被告(本公司)持有第一被告25%的股权。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0年4月、2012年两次签订了《200万t/a焦化项目煤、焦料场地基处理及平场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原告依据合同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工作量,然而由于第一被告股东对第一被告的投资不到位,不能如期支付原告的总承包工程款,导致了原告不能如期支付分包商的工程款,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不稳定状况。2013年1月1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为解决拖欠工程款的燃眉之急,签订了延期付款协议:以原告方为贷款主体,在第三人贷款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月31日至2014年1月31日止,暂时缓解工程欠款之急。2013年1月31日,原告、第一被告、第三人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原告提供借款期限为一年的贷款,并以第一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债权进行质押。同时约定由第一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催讨,第一被告以种种理由一直拖欠,时至起诉之日尚未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至今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也未按照三方协议履行还款计划。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一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欠款,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出资人未按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出资人设立的公司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所以其他四被告应当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尚欠贵阳银行以应收工程款质押贷款49,990,000元,以贵阳银行对账单为准;依法判令其他被告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涉及的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