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 公告编码:2014-025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4年5月19日上午10:00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五路海岸大厦东座新桃园酒店四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光珠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6人,代表股份241,266,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9,757,400股的32.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66,1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66,1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66,1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66,1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拟定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2013年度拟以股份总数739,757,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438,544.4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241,266,1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1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66,1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2014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66,1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41,266,1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1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266,152股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许志刚 孙民方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