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14—45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 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3日
● 除息日:2014年6月16日
● 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5月7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8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35390027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共计分配43539002.7元。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6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0.1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个人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股东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的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
7、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9元向派发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扣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3日
除息日:2014年6月16日
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6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兴山县水电专业公司的流通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流通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方式
1、咨询部门: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97号宜昌三峡企业总部基地D7号楼二层
3、联系电话:0717-6760850
4、传 真:0717-6760850
5、联 系 人:程亚利
六、备查文件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