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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25 证券简称:青松建化 公告编号:2014-030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45元。

      ● 本期不转增 股本

      ●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8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9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24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6月1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4,362,837.63元,按规定母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7,436,283.76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71,516,224.70元,扣除本报告期已分配的2012年度现金股利68,939,504.30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9,503,274.27元。

      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1,378,790,0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68,939,504.30元,剩余100,563,769.97元结转下一年度。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8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9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9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本次现金分红,公司暂按5%税率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元。

      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公司股东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阿拉尔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不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照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除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0.045元派发红利。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原件;(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得的证明文件。QFII在提供以上合法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要提供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送达本公司,经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不安排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本公司则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

      4、公司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址:新疆阿克苏市林园

      电话:0997-2813793

      传真:0997-2811675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期: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