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2014-015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3元(含税)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693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6570元;其余股东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7日
●除息日:2014年6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5月9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5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239,677,3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30元(含税),合计派发174,964,429元。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693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6570元。
(3)其余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3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7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8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4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周晓萍、周八斤、常州星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事项
1、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182号
3、邮政编码:213022
4、电话:0519-85156063
5、传真:0519-85113616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