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兖州煤业 股票代码:600188 编号:临2014-033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A股末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
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8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9日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5月14日获得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税后利润(以较低者为准),并提取相关法定公积金后分派股息。公司以已发行总股本49.18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13年度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9836.8万元(含税)。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暂由公司统一按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9元。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税[2012]85号通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票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后,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2]85号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QFII除外其他机构投资者,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元。
二、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8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6月19日
3、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9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4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公司控股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公司日期为2014年5月14日的《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决议公告》,该公告刊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www. hkexnews.hk)。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邮政编码:273500
联系电话:(0537)5382319
联系传真:(0537)5383311
六、备查文件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