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8 证券简称:东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017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1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1045元、0.099元、0.088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8日
●除息日:2014年6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4年4月24日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4年4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4年6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1,227,594,2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1.1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即每股派发0.11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35,035,367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4、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4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股东,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1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申报。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6月18日
2、除息日:2014年6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6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6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东北大学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阿尔派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东芝解决方案株式会社、INTEL CAPITAL CORPORATION、PHILIPS ELECTRONICS CHINA B.V.、阿尔派株式会社、SAP AG、株式会社东芝等九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4-83662115
传真:024-23783375
电子邮箱:investor@neusoft.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东软软件园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10179
七、备查文件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