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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施增资的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2014-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2 股票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2014--034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施增资的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太龙药业”) 拟与桐庐县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药材”)共同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桐君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实施增资,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施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本次增资”) 。

    公司与桐庐药材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了《关于杭州桐君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现将该协议的主要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本次增资方式及认缴价款:

    1、双方商定,在目标公司转增资本及股权转让基础上,太龙药业、桐庐药材同意按各自所持股权比例对目标公司实施增资。其中:太龙药业以货币方式认缴目标公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桐庐药材以实物及股权等非货币方式认缴目标公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2、桐庐药材本次拟向目标公司增资的实物及股权情况如下:

    增资方式土地房产权证编号或股权座落面积(m2)取得方式
    实物土地使用权桐土国用(2008)第0012536号,桐土国用(2011)第00110007号高家路288号及下城路37号的厂区内23,748.00出让
    房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附属物类共计30项2、构筑物共计19项, 主要包括道路、晒场、围墙、石坝及污水池等;

    3、管道沟槽共计6项,包括地下排污管和排水管。

    高家路288号及下城路37号的厂区内20,175.81自建或外购
    股权桐庐药材所持杭州桐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7.5%的股权
    桐庐药材所持温州桐君堂药材有限公司60%的股权

    3、协议双方同意:以2014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桐庐药材本次拟向目标公司增资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附属物等实物价值及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4、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 5月 30日出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14]第040016号《资产评估报告》,桐庐药材本次向目标公司增资的实物及股权的评估总价值为4503.40万元。

    5、协议双方商定:太龙药业与桐庐药材按照各自所持股权比例对目标公司实施增资,增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太龙药业以货币资金出资4687.21万元,折合新增注册资本1,020万元;桐庐药材以经评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附属物等实物、杭州桐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7.50%股权、温州桐君堂药材有限公司60%股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4503.4万元,折合新增注册资本980万元。双方增资溢价部分转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

    认缴出资的期限:

    1、协议双方同意,太龙药业、桐庐药材缴付新增出资的时间为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若双方不能在上述认缴出资期限内完成出资的,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双方的认缴出资期限可以予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2、桐庐药材保证在上述约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内将本次增资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附属物等实物及股权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部转移至目标公司。

    3、如因任何原因导致本次增资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股权未能过户登记至目标公司名下的,桐庐药材承诺除以现金方式补足未缴足部分外,还应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足额缴纳出资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4、协议双方在缴付新增出资之后,不得抽回出资。

    本次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从6000万元增加至8000万元,协议双方在目标公司的出资额及占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增资前出资额及股权比例本次增资后出资额及股权比例
    1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060万元 51%4080万元 51%
    2桐庐县医药药材有限公司2940万元 49%3920万元 49%
    合计____6000万元 100%8000万元 100%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即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2、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义务、承诺、保证或约定,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给目标公司或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此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及相应义务。

     附则: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协议双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