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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时候都该
    维护市场的有效性
    2014-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田 立
      □田立

      从法律程序上讲,影视明星黄海波嫖娼案已尘埃落定,“拘留加教育”的裁定,黄海波本人也表示服从,并力劝家人不再申诉。但他的影迷们对此颇有微词,尤其据说黄海波这次很有希望凭《胜利》一片的表演在上海电影节上夺得影帝冠冕。影迷们一方面为黄海波的违法行为大感遗憾,另一方面,又认为裁定过重因而要为其喊冤。那么,对于黄的最后裁定是否公平呢?

      要判断一起法律判决或者裁定是否公平,无外乎从实践与法理两个层面分析。从实践层面看,就是法律条文是否得到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讲,黄案的裁定不存在问题,法律得到了尊重。从法理层面看,就是要分析一个判决(或裁定)是否是个零和的结果。说得通俗些,就是该付出代价的须付出,该得到补偿的必须补偿,但付出和补偿都不应超出其应付出和得到的范围。这就是为什么不能对一个偷了一个面包的人判处死刑的原因。一个新兴的边缘学科“法与金融学”把这种分析叫作“判决定价”,说白了,就是以金融学定价的方法来分析判决的价值是否为零。

      说到定价,就不能不说到市场,因为资产定价理论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市场不该有套利机会,没有套利机会的市场,我们称其为有效市场。而有效的市场首先就要求信息的对称性和市场参与者处理信息的公平性。当我们把这套思想范式应用到法律理论中的时候,条文和判决就相当于待定价的资产,而法律社会就相当于资产市场,于是,要判断某个判决是否合理,首先要回答这个判决对市场效率的影响积极与否。

      在黄案中,法律规定得到了尊重,就像市场制度得到尊重一样。但问题是,是不是所有像黄海波这样行为的人都得到了同样的处罚呢?如果是,那自不必说;但如果不是,那就意味着同样的违法行为对不同的人其判决不一样,不是所有的同类判决都是零和的。表面上看这仅仅是个公平与否的问题,但更深一层,还有类似经济社会里的市场效率问题。如果市场是分割的,同样的资产在不同的对象面前价格不同,那这个市场肯定不是有效市场,一定会有套利机会。同样地,同样的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同样的法律裁决,这样的法律社会也不是有效的法律社会,会给钻法律空子的人创造机会。如果说非有效的市场破坏了市场规律、降低了市场价值,那么,非有效的法律社会的结果是法律在更广泛层面上的不被尊重。这也就是为什么“同罪不同刑”反而对“有法必依”有负面影响的原因所在。

      我们把金融学中资产定价理论运用到法律分析是这样,回到金融世界更是如此。要想让市场来决定资产的价值,就必须维护市场的有效性,尊重市场的资产定价过程中的规律和作用。否则,总是把人的主观意志强加给市场,只能是对市场效率的破坏,并最终丧失发挥市场定价机制的明智选择。

      近日,央行的“定向降准”引发了网上的热议。所谓定向降准,就是央行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注明,是我们认为的经济发展需要,而非市场认为的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差异化基准利率将市场资金“引导”向我们希望的地方。

      先不说能不能引导过去,也不说实体经济相对与虚拟经济该不该具有优先权利,只说这样做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有一种可能后果我们不得不防。

      回顾过去三十多年的中国金融市场,遭吐槽最多的,除了市场制度外,就是市场化程度了,这个制度没有充分反映市场规律和市场机制。因此,市场化水平不高可能是阻碍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而在所有市场化低下的要素中,利率市场化水平低排在第一位,尤其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直接融资市场,直到去年7月才真正开始松绑,公开倡导利率市场化了。

      为什么非要利率市场化?挑最简单的说,就是让资金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流动。那么,资金怎么才能得到合理的定价呢?现代金融学理论认为,资产价格是由无风险利率和风险溢价决定的,所谓风险溢价,就是根据资金所承担的风险来应得的回报。由于市场对于不同的资金需求者的风险水平有着不同的估价,因而风险溢价也就要根据这些不同的估价来确定,这就是利率市场化。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怎么评判利率水平,都不影响市场对风险的估值,也就是说,你可以对市场定价(在情绪上)不满,但你无权改变市场定价,而只能接受这种定价结果。这才是市场参与者在利率市场化面前应有的科学态度,也是维护市场效率的基本操守。

      如果非要把自己对资金价格的主观意识强加上去,那只有两种结果:当权力不足时,会被市场阻隔在资金市场之外;当你权力足够大时,就成了破坏市场效率的角色。农业也罢,实体经济也罢,该不该得到资金只能取决于市场对风险的定价。若人为改变定价,只能凭空产生更多套利机会,把市场效率打压下去。短期看,这似乎很能解决问题,就像无所不能的孙悟空挪动了河道一样,想让水往哪儿流就往哪儿流。但从长期看,反复被人为破坏的市场效率最终只能回报参与者一套无效的定价机制。而这是我们无论如何都该竭力避免的。

      (作者系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教授)